回应群众关切 净化网络环境 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加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产品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
就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检察机关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新领域重点部署推进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众所周知,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业态、新生活,在带来商机和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监管和维权的困难。“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成了每个人的烦恼和不安。泄露的个人信息经黑色产业链流向的电信网络诈骗,更是国家重拳打击的多发高发犯罪。滥用个人信息滋生的“大数据杀熟”,也已纳入中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风险防控重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是人民群众新时代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同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破解的难题。
2018年11月8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出席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分论坛发言中指出,“检察机关要探索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促进全方位司法保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强化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张军检察长强调:要以颁布实施民法典为动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落实民法典关于强化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范围,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
第一,民有所呼,我必有应。近年全国“两会”, 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议案、建议、提案,越来越关注强化法治保障。2017年7月起全面推行的检察公益诉讼,以公益利益代表、守护美好生活为使命,取得显著成效,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被寄予厚望。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其中有19个省份明确要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最高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在2020年9月出台的《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侵害领域的办案重点,并对贯彻执行省级人大常委会专项决定提出要求。
第二,顺应立法导向,积累司法经验。2021年4月26日至29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内容包括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彰显了强烈的国家意志。最高检紧紧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在继续加大对个人信息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着眼解决执法司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指导全国检察机关重点办理符合立法导向的公益诉讼案件,用实实在在的典型案例以及办案中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为推动立法修订提供司法实践依据。
第三,协同行政监管,深化综合治理。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职能部门持续开展针对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的专项治理,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监管措施。社会高度关注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些监管措施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提供了靶向。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协同相关行政机关严格执行监管措施,堵塞漏洞、防控风险;通过办理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加侵权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修复受损公益,推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2..检察机关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一是案件类型丰富,促进了多领域多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网信、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个人信息监管、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涉及快递、医疗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泄露个人信息问题。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互联网企业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并进行消费欺诈等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通过技术软件、物业服务等不同手段非法获取并交易个人信息问题,除了依法打击行为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还将网络运营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公益损害责任。
二是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公益诉讼手段,增加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公益损害责任,通过高额罚金和公益损害赔偿加大警示力度,预防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人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非法获利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共70余万元。法院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熊某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60万元不等的罚金的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三是有效激活保护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检察机关针对部分行政机关不注重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通过磋商、公开听证和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履职,凝聚各部门的监管共识,增强监管合力。同时以个案办理推动相关行业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助推提升治理效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就诊者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后,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出台《关于加强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司法协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围绕教育培训、母婴服务、房产租售、汽车销售、装修装饰、美容健身、旅游住宿、网站或APP运营等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多发高发的行业和领域,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提升了相关企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对互联网企业未履行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公益损害责任,推动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音乐视频教学类APP存在违法违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等情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该公司自愿对APP软件进行全面整改,删除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对该APP软件后续整改情况,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代表评估,通过合规检测后才允许其重新上架。
3.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面临哪些困难?下一步有何重点安排?
答:一是立法供给不足。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目前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起诉条件、诉讼请求等实体和程序规定尚未规范,在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和起诉案件受理环节容易产生分歧。另一方面,涉及个人信息的各类违法情形、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有待法律明确规定,以便于检察机关精准监督纠正违法。
二是调查核实手段欠缺。个人信息侵权违法行为多数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相关联,呈现跨区划、匿名化、涉众型、全链条等特点,检察机关发现、收集、固定、研判、鉴定相关电子证据,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调查核实手段。实践中主要依靠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取证,或者商请相关互联网平台提供,检察机关自行向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人员调取证据相对困难,影响办案进度和成效。
三是公益损害认定难、修复难。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侵害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失难以量化,损害赔偿认定缺乏统一规范的评估鉴定方法和标准。追回、屏蔽、删除涉案的个人信息,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和人力物力,主张和支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需要技术方案或者替代方案。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契机,密切关注立法进展及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的落地落实,持续跟进监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争取办理更多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个人信息保护贡献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一是协助立法机关修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遵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规律,结合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及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研究提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分设民事公益诉讼条款和行政公益诉讼条款的立法建议。
二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协作。重点就解决常见类型中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人脸识别技术、快递物流行业以及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殊群体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合力,分类精准开展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以检察一体化应对个人信息公益损害网络化。加快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建设,采取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自办案件,加大交办、督办工作力度,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等方式,统筹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突出办理全国性、有影响力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努力斩断个人信息侵权与电信网络诈骗之间的利益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