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积极落实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执行,主要是防止和打击非法贸易,如各类非法进口车辆、使用非法车辆,帮助政府提高车辆税收,减少非法进口车辆数量。但是,进口车辆走私、偷税漏税的情况仍在全国然普遍存在。
为解决全国各地依法进口、使用、交换、买卖车辆上存在的问题,落实解决老挝经济金融困难的国家议程,执行2021年10月8日总理下发的第2号命令,关于对非法进口车辆和使用非法车辆人员的检查和执行措施。
因此,总理下发的命令,详细内容如下:01
各部委、国家机关、各级地方机关关注防止非法贸易,解决非法进口车辆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部门严格执法,如果在任何机构个人仍在使用违规车辆,需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02本命令中有关词语解释:非法进口车辆,是指未经许可,且不履行国家纳税义务,进行车辆进口、偷税,然后再进行交换、买卖、使用伪造证件、伪造车牌的车辆。不当使用车辆,是指按投资促进政策符合进口条件、免税或免除1%税临时进口的车辆进行了交易、转让使用权,尚未征税的车辆。非法进口和不当使用的车辆不包括税务、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车辆。03使用非法车辆的人员,购销车辆、车辆登记、车辆上牌均未纳税的车主请2021年10月20日-2022年1月20日期间内自觉将车辆及车辆证件上报车辆有关信息,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补交有关税款,不会被罚款。
04若使用非法进口车辆的人员在上述第03条规定的期限内,未将上报车辆及有关证件,将按法律程序处理。对于持有非法车辆,如果相关政府官员查获将被没收,根据税法纳入为国家财而非法车辆持有者也将根据刑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