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南市陈姓男子沈迷赌博,和妻子结婚后习性不改,也没有稳定工作,都由妻子辛苦工作维持家用;陈并曾因杀人等案入监服刑,出狱后为躲避债务追讨,离家出走数年,原有住家因积欠贷款遭拍卖,造成二个儿子和妻子居无定所。陈的儿子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父亲义务,台南地院法官判淮,全案可抗告。
陈子主张,父亲和母亲结婚前即有嗜赌、积欠借款情形,婚后及他们出生后,不仅习性未改,没有稳定工作,收入所得从未主动提供维持家计,都由母亲辛苦工作维持家用。父亲更曾因杀人等案入监服刑,期间仅靠母亲扶养。
2005年,陈出狱后为躲避债务追讨,离家出走数年,期间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用,债权人时常上门追讨欠款,原有住家也因积欠贷款而遭拍卖,造成母子居无定所后,陈母诉请离婚后,双方更无往来,陈子认为父亲对他们恶意遗弃,直至成年前都未尽扶养义务,依民法第1118条之1规定,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
陈父在法院调解时陈述,承认所得收入供个人花用,没有寄回家;陈子表示,他12岁时曾对社工人员表示从未见过父亲。
法官认为,陈父在儿子成年前,经常无故离家, 鲜少探视儿子,也未给付或分担扶养费用,都赖妻子及娘家协助扶养二人至成年。陈父的确对于儿子未尽照顾及扶养义务,陈子声请免除扶养父亲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