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地院及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判上网赌博的谢姓赌客无罪,而最高法院虽驳回该案上诉,但同时也提出新兴的网络赌博,应以社会秩序维护法裁罚或修法方式明定的建议,不过,外界对此看法不一。
新北市警局刑警大队科技犯罪侦查队表示,若能针对网络赌博而立新法成立二六六之一条,自然也是很好的选择,让网络赌博的定罪有所依据,若仅依照社维法进行裁罚,则吓阻力稍低,有道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赌徒赌性坚强,罚则太轻则没有实质吓阻效果,依刑法办理查缉力道一定强得多。
有检察官也认同,认为以刑法定罪较为妥适,如依最高法院见解,网络赌博属非公开场所,符合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四条「于非公众场所或非公众得出入的职业赌博场所,赌博财物」的裁罚标准,处以九千元以下罚金,逾期不缴则移送行政执行署催讨,不会留下前科纪录,但赌博罪是有刑责,不缴罚金便会被通缉,若改依社维法裁罚,因不算绩效,警察恐不会努力查缉赌博。
民众施先生则认为,同样赌博行为却有不同审判结果,无疑是「欺负」不懂上网的长者,等于变相鼓励民众上网赌博。
不过也有资深主任检察官主张,网络赌博是个人行为,不会影响到他人,且赌博恶行没那么重大,应不用采刑责罚,建议以社维法裁罚赌客较为妥适。